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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某連鎖賣場張姓店員2019年底經由IG,認識當時國中二年級女學生後進而交往,相約在國小廁所內,要求女學生為他口交後發生性行為,後因母親、繼父察覺女學生割腕自殘跡象且手機內與他人曖昧對話,報警究辦,一審判張10月,上訴二審認罪且雙方和解,改判6月,緩刑2年。

事後女學生母親及繼父察覺有異,質問女學生才告知其原委,距案發1個月後,家長與張男相約見面,他坦承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。母親帶著女兒驗傷後,報警處理。

檢警調查,張男當時已知女學生年紀及在校求學,提及2019年11月30日12時許相約在國小廁所內見面,他表示,因為她年紀小,很害怕,「現在想想,就是想不開」。案發後,他知道女學生喜歡吃糖,還到超商買了棒棒糖給她吃。

然而,女學生案發後並未立即向他人反應或求救,仍與張男繼續交往,邀約他參加學校運動會。且從雙方LINE的對話紀錄,女學生還傳訊給張男「原本想說親一下再走」、「下禮拜再親」、「愛你豬頭」,檢方認女學生當時確對張男表達愛意,期待與他相會。

一審認張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事證明確,處10月徒刑。他不服上訴,二審審理時,與女學生成立和解,且已依約履行賠償完畢,女學生表明願意原諒張男並給予緩刑機會,且撤回所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。

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考量,張在不違反女方意願情形下與進行性交,進而觸法,並未對女方強暴脅迫,及犯後雖未自始坦承犯行,然在審理時已知所悔悟、坦白認錯,並與女學生及母親調解成立,且依約賠償完畢,認他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,處6月,緩刑2年,可上訴。

台南高分院考量,張男在不違反女方意願情形下與進行性交而觸法,在審理時已知所悔悟、坦白認錯,並與女學生調解成立,改處6月,緩刑2年。圖/本報資料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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